同意罷免體現的公民權利
罷免權與選舉、創制、複決並列《憲法》第17條的參政權核心,目的在於讓選民在任期中即可「提前收回授權」,避免代議士的權力失控。台灣現行機制設有提議、連署與投票三道門檻,並以「原選區25%投票率+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」防止情緒化濫用。 換言之,投下同意票並非單純表態不滿,而是行使經過憲政設計、程序正義完備的 實質問責權。它提醒民選官員:授權並非四年包票,而是必須隨時接受民意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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